以下是我們的主要原則
Saint Paul Fund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 Small Ethnic Minorities in Yunnan |
|
( 試行稿) |
|
第一章 總 則 |
|
一. | 為了讓那些長期生活在貧困地區的少數民族孩子能接受最基本的教育,推動社會關心和支援教育事業,特成立雲南少數民族助學基金會。 |
二. | 本基金會是由社會各階層人士、學校成員組成的社會團體,是非盈利性、獨立的社會團體。 |
三. | 本基金會嚴格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香港、澳門公立學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
|
四. |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
|
|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
|
五. |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秘書長1人。基金會的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由香港、澳門兩公立學校校長,捐贈委員會、社會各界人士三方面產生。若有需要理事會可聘請特邀理事和聯絡員。 |
六. | 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
七. | 理事的資格:
|
八. |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第四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
|
九. |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
一〇. | 本基金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
一一. | 本基金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
一二. | 本基金會應當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一三. | 助學基金主要用於資助因貧困而失去上學機會或無能力繼續深造的貧困學生的學習費用,以及維持其最低生活水準所需費用 |
一四. | 助學基金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
一五. | 助學基金捐款人有權選擇捐賠物件,有權瞭解資助物件基本情況,有權與資助物件見面,並關心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情況 |
一六. |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
一七. |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
一八. |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
一九. |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
|
二〇. | 本基金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秘書處提出終止協議,報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
二一. | 本基金會終止前,須在理事會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
第六章 附 則 |
|
二二. |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
二三. |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
二四. | 本章程自管理機構(理事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
附: | 雲南少數民族助學基金會管理機構 顧 問: |
理事長: | |
副理事長: | |
秘書長: JOSE A. LOPEZ LEGIDO | |
理 事: 陳利(ChenLi )(生活費。。。。。USD) | |
聯絡人: 李曙( LiShu )(義務的) |